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5號聲 請 人 保盛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范國豪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2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保盛工程技術顧問有│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106年10月11日 │6,400元 │8833412 │ │ │ │限公司 周慧珠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