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羣
- 代理人
- 江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昌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0月1日│564,585元 │ND9091518 ││ │蔡榮三 │新生分行 │ │ │ │├──┼───────────┼──────┼──────┼─────┼─────┤│002 │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0月1日│18,848元 │ND5227699 ││ │蔡榮貴 │新生分行 │ │ │ │├──┼───────────┼──────┼──────┼─────┼─────┤│003 │蔡雪蘭 │臺灣土地銀行│106年10月1日│115,860元 │BM2423977 ││ │ │長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