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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請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羣
代理人
江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4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昌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0月1日│564,585元 │ND9091518 ││ │蔡榮三 │新生分行 │ │ │ │├──┼───────────┼──────┼──────┼─────┼─────┤│002 │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0月1日│18,848元 │ND5227699 ││ │蔡榮貴 │新生分行 │ │ │ │├──┼───────────┼──────┼──────┼─────┼─────┤│003 │蔡雪蘭 │臺灣土地銀行│106年10月1日│115,860元 │BM2423977 ││ │ │長安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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