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呂正道即吉和利西點麵包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0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1 │台北馥華商│合作金庫│106 年12月15日│8,074元 │BN7607745 ││ │旅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台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