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冠宇拉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元
- 代理人
- 林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字第54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永光泰企業│彰化商業│106年10月26日 │836,703元 │MN1806362 ││ │有限公司 │銀行復興│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