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田太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50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柏魁工程有限│永豐商業│106年8月10日│30,062元 │5811071 ││ │公司 林永興│銀行和平│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