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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請人
鴻涪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1 │吸引力綜合百│第一商業│106年6月28日│29,970元 │AT0004783 ││ │貨股份有限公│銀行延吉│ │ │ ││ │司 戴春發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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