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新市鎮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鈺琳
- 代理人
- 張亦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華民國不│玉山商業│106年8月15日│250,000元 │CA9484576 ││ │動產仲介經│銀行敦南│ │ │ ││ │紀業營業保│分行 │ │ │ ││ │證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