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請人
黃文哲(即黃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29069-0│1 │1000│├──┼─────────────┼───────┼──┼──┤│0002│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5824-8│1 │6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