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黃文哲(即黃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29069-0│1 │1000│├──┼─────────────┼───────┼──┼──┤│0002│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5824-8│1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