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4號聲 請 人 黃文哲(即黃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8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29069-0│1 │1000│ ├──┼─────────────┼───────┼──┼──┤ │0002│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5824-8│1 │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