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大紀元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玲 代 理 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肆元,票據號碼AM八三四三0八六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九十四元、票據號碼AM八三四三0八六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