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0號聲 請 人 杜明峻 訴訟代理人 方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李真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9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79-ND-15087-9 │1 │1000│ ├──┼───────────┼───────┼──┼──┤ │000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79-NX-226-4 │1 │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