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潘維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國焜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4年10月5日│45,000元 │TA0016315 │ │ │郭建宏 │安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