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潘維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4年10月5日│45,000元 │TA0016315 ││ │郭建宏 │安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