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捷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鳳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龍欣興業│聯邦商業│106年11月30日 │82,929元 │UA8084461 ││ │有限公司│銀行南京│ │ │ ││ │ │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