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廖文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金企業社│元大商業銀│106年9月30日│100,000元 │AG1527970 │ │ │ │行古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