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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廖文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金企業社│元大商業銀│106年9月30日│100,000元 │AG1527970 ││ │ │行古亭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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