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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

  •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強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2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強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JOHN HARRISON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黃昭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32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 │0001│君怡實業股│85-NX-000001│普通股│1 │9,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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