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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9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代理人
陳威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鼎義不動產仲│華南商業銀│ 105年11月15日│ 1,071元 │ MD2470485││ │介有限公司 │行新店分行│ │ │ │├──┼──────┼─────┼───────┼─────┼─────┤│ 002│鼎義不動產仲│華南商業銀│ 106年1月15日 │ 10,000元│ MD2470486││ │介有限公司 │行新店分行│ │ │ │├──┼──────┼─────┼───────┼─────┼─────┤│ 003│鼎義不動產仲│華南商業銀│ 106年2月15日 │ 10,000元│ MD2470487││ │介有限公司 │行新店分行│ │ │ │├──┼──────┼─────┼───────┼─────┼─────┤│ 004│鼎義不動產仲│華南商業銀│ 106年3月15日 │ 10,000元│ MD2470488││ │介有限公司 │行新店分行│ │ │ │├──┼──────┼─────┼───────┼─────┼─────┤│ 005│鼎義不動產仲│華南商業銀│ 106年4月15日 │ 10,000元│ MD2470489││ │介有限公司 │行新店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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