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號
- 聲請人
- 五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進東
- 訴訟代理人
- 張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卓振添│合作金庫│106年6月21日│9,000元 │SG0857079 ││ │ │商業銀行│ │ │ ││ │ │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