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聲 請 人 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書妤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億醫療儀│華南商業│107年2月1日 │543,900元 │MD1573950 │ │ │器科技有限│銀行永吉│ │ │ │ │ │公司 羅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