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杜慧玲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林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1號聲 請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代 理 人 林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6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旭榮製衣股│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 │58,339元 │AW0020635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忠孝│ │ │ │ │ │黃莊芳容 │路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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