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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請人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伯謙
代理人
楊瓊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8月1日 │52,854元 │FA5388147 ││ │謝伯謙 │長春分行 │ │ │ │├──┼──────────┼──────┼──────┼─────┼─────┤│002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6月1日 │52,800元 │FA5388138 ││ │謝伯謙 │長春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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