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90號聲 請 人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伯謙 代 理 人 楊瓊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國焜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90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8月1日 │52,854元 │FA5388147 │ │ │謝伯謙 │長春分行 │ │ │ │ ├──┼──────────┼──────┼──────┼─────┼─────┤ │002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6月1日 │52,800元 │FA5388138 │ │ │謝伯謙 │長春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