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90號
- 聲請人
-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伯謙
- 代理人
- 楊瓊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8月1日 │52,854元 │FA5388147 ││ │謝伯謙 │長春分行 │ │ │ │├──┼──────────┼──────┼──────┼─────┼─────┤│002 │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6月1日 │52,800元 │FA5388138 ││ │謝伯謙 │長春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