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1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15號
- 聲 請 人
- 新弘光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科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9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伊甸│第一商業│107年1月30日 │93,000元 │ED8161770 ││ │社會福利基金│銀行光復│ │ │ ││ │會 葉瀛賓 │分行 │ │ │ │├──┼──────┼────┼───────┼─────┼─────┤│002 │財團法人伊甸│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 │2,770元 │ED8161767 ││ │社會福利基金│銀行光復│ │ │ ││ │會 葉瀛賓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