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莊智強
- 當事人鼎強工程有限公司、林玉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51號聲 請 人 鼎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強 代 理 人 林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郭瀞憶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51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興聖機械│上海商業│107年1月30日│478,800元 │SNA9915334│ │ │股份有限│儲蓄銀行│ │ │ │ │ │公司 │松南分行│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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