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聲 請 人 有善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子萱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107年2月13日│2,500,000元 │5389016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興隆│ │ │ │ │ │興隆分公司 │分行 │ │ │ │ │ │陳靜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