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 聲請人
- 有善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107年2月13日│2,500,000元 │5389016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興隆│ │ │ ││ │興隆分公司 │分行 │ │ │ ││ │陳靜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