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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2號

聲請人
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具狀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僅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即黃亦仁等情,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已陳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聲請,但不清楚要如何寫等語,顯見黃亦仁係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聲請,而非以其個人名義為之,則本件聲請人自為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甚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霧世紀環保│星展(台灣)│106年11月30日 │43,563元 │DB4678836 ││ │節能企業社│商業銀行南京│ │ │ ││ │ │東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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