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5號
- 聲請人
- 環球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55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宏亞食品│臺灣銀行│ │ │ ││001 │股份有限│新店分行│107年3月17日│ 231,000元│ AM3689115││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