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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9號

聲請人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榮
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5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國信託│中國信託│104年6月15日│20,000元 │AG4021602 ││ │商業銀行│商業銀行│ │ │ ││ │敦北分行│敦北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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