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9號
- 聲請人
-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5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國信託│中國信託│104年6月15日│20,000元 │AG4021602 ││ │商業銀行│商業銀行│ │ │ ││ │敦北分行│敦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