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丰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幣別:新臺幣) 107年度除字第96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001 │力揚機電工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91,253元 │107年3月10日│CC1006032 │├──┤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002 │ │ │1,417元 │107年4月10日│CC1006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