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90號
- 聲請人
-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亞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9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超越光電科技│臺灣新光│107年4月8日 │90,000元 │CC4590284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張亞青 │西園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