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聲 請 人 張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85-4 │1 │8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