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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9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

聲請人
張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85-4 │1 │84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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