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
- 聲請人
- 張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85-4 │1 │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