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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杜慧玲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葉南昇(即葉南炫之承受訴訟人)

      葉南燦(即葉南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金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即明。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6028號判決(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判決)及107年度簡上字第66號確定判決(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認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1、13款所提再審之訴部分則顯無理由駁回,上開判決自無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指上開判決有漏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聲請補充判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理由。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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