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惠文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瑋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惠文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瑋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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