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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請人
林大祐
聲請人
張美守
聲請人
王玠
聲請人
王蘿得
聲請人
黃肇貞
聲請人
李瑞碧
聲請人
洪美英
聲請人
曾松珍
聲請人
周麗玉
聲請人
鍾馥全
聲請人
方玉苓
相對人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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