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林大祐
- 聲請人
- 張美守
- 聲請人
- 王玠
- 聲請人
- 王蘿得
- 聲請人
- 黃肇貞
- 聲請人
- 李瑞碧
- 聲請人
- 洪美英
- 聲請人
- 曾松珍
- 聲請人
- 周麗玉
- 聲請人
- 鍾馥全
- 聲請人
- 方玉苓
- 相對人
-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