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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5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請人
張瑞君
相對人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在新北市政府調解,相對人不爭執積欠聲請人工資美金(下同)96,000元及借款47,000元,惟因財務困難暫無法支付。現相對人所有新北市新店區155 號18樓之不動產經拍賣執行在案,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調解後,相對人雖就積欠薪資及借款部分不爭執,仍以財務困難暫無法支付為由,未與聲請人達成合意,致調解不成立,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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