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朱振慶
- 相對人
- 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棟
王親興
陳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嘉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棟、王親興、陳振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台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是應由董事劉嘉棟、王親興、陳振謙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