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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請人
張瑞君
相對人
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10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另相對人鷹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經查無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且該公司於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陳報地址同於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證,又聲請人住所地為新北市永和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始有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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