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 聲 請 人
- 賴晉鵬
- 相 對 人
- 榆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8年4月29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勞(賴晉鵬)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事項(含108年3月份積欠工資、108年4月份積欠工資、資遣費及民國108年3月及4月勞、健保已扣勞方自負之金額)每人均以新臺幣58,161元達成和解,前項和解金額資方應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薪資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2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尚未履行等語,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及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