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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桂英

原 告
許定橙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向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宏偉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訴訟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李文堯律師
吳哲銓律師
被 告
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應更正為「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16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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