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武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順德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69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