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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順德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69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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