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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鴻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鑑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75年11月生,至其強制退休期間尚有32年,因此以5年期間薪資收入總數作為計算基準,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4,000元,以及聲明第3項每月提繳1,440元至退休金專戶之金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6,400元(計算式:25,440元×12月×5年),再加計被上訴人聲明第4項所請求差額損害11,252元後,合計為1,537,652元。至被上訴人聲明第2項請求按月薪資部分,與其聲明第1項互相競合,不再加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7,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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