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康信鴻
- 原告王偲豪
- 被告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 告 王偲豪 被 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被 告 曾金龍 郭憲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 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原審案號:本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125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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