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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 原告
    王偲豪
  • 被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   告 王偲豪 被   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被   告 曾金龍 郭憲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 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原審案號:本院105年度勞訴 字第125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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