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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被告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巧玲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4,987元及提繳勞退金14,580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9,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計算式:3,150+4,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