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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1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劉天仁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複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被告
游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得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追加 被告 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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