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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 上訴人
    李冠緯
  • 被上訴人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27號上 訴 人 李冠緯 被上訴人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上列當事人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327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查本件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民國108 年3 月26日起至回復工作日止之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3,594元;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其為80年9 月7 日生,於108 年3 月25日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年27歲6 月餘,距離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37年餘,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 年計,則以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33,594元計算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2,015,640 元【計算式:33,594×12×5 =2,015,6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 元。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又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998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499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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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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