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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被告
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定選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4,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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