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定選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4,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