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朗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欽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075元(計算式:
548,275+19,800=568,0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