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琪媛
- 當事人謝瑞環、林治權、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謝瑞環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榮 鄭銘宏 複代理人 吳建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誤用通常 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