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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謝瑞環林治權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謝瑞環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榮 鄭銘宏 複代理人 吳建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誤用通常 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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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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