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 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翰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金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昭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