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創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育瑄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貴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章修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