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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秀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繽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日新仲介服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秀山莊社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40,46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第一類建物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查,依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9日陳報狀所附「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之最新(於108年7月26日申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日新仲介服務有限公司已非所有權人;又依聲請人秀山莊社區管理規約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產權移轉時,若有積欠社區管理費,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社區管理費。」,由該規定可知,自106年7月份至108年7月3日,該建物「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之所有權人已先後由「黃暄O->日新仲介服務有限公司->邱暐翔」產權移轉,故106年7月份至107年11月份積欠之管理費,應由最新所有權人負擔。綜上,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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