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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原告
    蔡雅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聲 請 人 蔡雅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怡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一)(頁3-4)及存證信函 影本,聲請人係與大亦睿有限公司簽署合約書並交付金額,溫怡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欲對溫怡寧請求,應釋明請求溫怡寧支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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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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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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