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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聲 請 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李宗哲僅同意對票據號碼AC0000000之支票票款負連帶保證責任,請釋明請求李宗哲對支票號 碼AC0000000之支票票款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為何。 二、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數量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記載不同,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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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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